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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国家开始收单身税作为生育奖金,这个方式合理吗?

发布时间: 2023/08/15   阅读次数: 176    来源: 知乎    作者: 古都闲云
个人思考了一下,国家需要生育率,最好的方式当然是发奖金,那如果对单身的人征税,作为这比生育奖金,大家认为合理吗?毕竟比起单身来说,生育者是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的

所谓对单身人士多征税,这个说法太尖锐令人难以接受;但如果换个说法,就是对已婚人士少征税多发福利,这其实是正在发生的现实。

个税抵扣服务中就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(2022年起)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(2019年起),从生下来到大学研究生每个月抵扣一千块钱。单身人士谈不上有子女,税收优惠就无法减免,即是变相多征税;

现在在职群体无论男女都要交生育保险,如果是单身人士,就没有机会进行报销或领取生育津贴,缴纳的费用成为纯粹的贡献;

参加各种摇号或申请公租房时,单身人士的中签率天然要比家庭户低,即在公共资源方面单身群体同样是要为家庭让路的。

具体到地方,还有很多优惠条件是围绕家庭户和有子女家庭设置的,这些实际上都是按照“生育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”逻辑制定,现实已经是这么一回事。


生育补贴“恰好”取自单身税

提问者认为最好的提振生育的办法是发钱,而这部分钱“恰好”要出在单身群体身上。我要说说这个“恰好”,它在逻辑上是不对的。

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,征收时严格对应自然人或法人,但征收完成后汇入财政池,使用时是从财政池支取,已经不分是哪个自然人或法人缴的税,具体使用时,要根据情况区分使用的优先级。而“我交的税被用于明确的某个领域”,是非常常见的错误观念。

比如,一部分不自觉在公共空间吸烟的烟民面对他人的诘责时,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吸烟是在为国防做贡献;又比如,一些人认为别人纳税额比自己少,或者别人的纳税额比起财政支出项目数额形成数量级上的差距,那么“别人”就无权以纳税人身份发表意见。其实,国防支出来自国家财政,且不说国家财政的来源不止是税收,烟草税也只是众多税收名类中的一种,所有中国公民都负担了一部分国防支出,烟民称是自己贡献了国防无疑是歪曲事实;不过,纳税人不分大小,都应该具备纳税人意识,都应该关注税收的政策与使用。绝大多数人纳的税甚至都不够修一百米的城市道路,难道他们都无权批评反复开挖修路的行为吗?

还有一个因素,是我们官方媒体往往愿意多做税法宣传,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,而非常不愿意强调公民的纳税人意识。一字之差,差之千里。

所以,提问者应该明白税收征收与支出的不同点,也应该认真学习朝三暮四的典故,明白要达到结果也要保证过程,完全犯不上用过于难看、会激化矛盾并制造更多新问题的笨办法。


发钱并非万能,方式也有讲究

至于发钱是否就是提问者认为的是最好的鼓励生育的方式,见仁见智。至少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,发钱的做法并未产生明显效果。

但搞生育补贴依然有意义,能够提高人口质量——不补贴时,也许有些重要的检查就不做了,结果出生以后孩子有缺陷;能够推那些还在犹豫的家庭一把,稍微减缓出生人口的下降速度,将来老龄化高原期的水平能够略微低一点;能够对困难家庭形成转移支付,缩小收入差距。

目前国内的补贴生育措施,基本上是针对户籍口径的二三孩,一方面有地方不愿增加支出的问题(财政支出有优先级),另一方面也有人口流动性大、容易给其他地区做嫁衣的问题。我曾经分析过,应当由主要受益的人口流入地区与中央财政共同筹资,再由中央财政直接把补贴发放到有生育的家庭,同时不要限制生育孩次和户籍。任由地方去搞“只限户籍三孩”的表演式生育补贴,不仅短期或长期都起不到鼓励的效果,也无助于保障人口质量,助长了收入差距。

至于筹资来源,就是财政池,没有必要非得确定这部分支出的来源要落在哪些具体的人的头上,只是提高对生育补贴支出的优先级,更没有必要在名义上开征单身税。还是那句话,对生育群体少征税多发放优惠,就是事实上的单身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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